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338號原告甲○○現在法務部○○○○○○○○○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本件請求與被告甲○○離婚,屬家事訴訟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惟原告起訴未繳納上開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趙佳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