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6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王塏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578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4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王塏証前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3,578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41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