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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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楊鎮愷 債務人王媃沄
送達處所:嘉義縣○○市○村里00○00號0樓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460元,及其中新臺幣70,460元部分,自民國99年5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