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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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鄭竟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1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0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17日止,帳款尚餘24,128元,及其中本金21,676元未按期繳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0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56元鄭竟成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02新臺幣19,520元鄭竟成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