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字第19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字第19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壢簡字第19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芃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4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芃雁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殘渣袋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第2行「於106年
7月5日18時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於106年7月10日21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的120小時內某時」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另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中之供述與自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紙」、「刑案現場照片4張」。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勒戒處所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即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俟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再為不起訴之處分。惟依上揭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即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邱芃雁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毒聲字第14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5月5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毒偵緝字第1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8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則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既已再犯施用毒品罪,並經追訴處罰,其本案犯行即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稱之「5年後再犯」有別(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刑,仍無法遠離毒品,再為本件犯行,所為固應予非難;然施用毒品係自戕性犯罪,本質上並未危及他人,對社會造成的直接危害有限,與其他類型之犯罪相較,可罰性相對偏低,此類犯罪又屬成癮性的病患型犯罪,即便對被告施以刑罰,警告意義亦遠大於矯正成效;並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五、末查,扣案之殘渣袋1只,為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後剩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9頁),且該殘渣袋經初步鑑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一情,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紙及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考(見偵卷第23頁、第25頁),堪認該殘渣袋內應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然因量微而難以與該殘渣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將該殘渣袋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至聲請人請求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康惠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443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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