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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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89號上訴人 蔡燿全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被上訴人 郭棓渝
張心馨
黃瀞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被上訴人 葉桂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淑儀
法官侯明正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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