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陸許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廣州市珠海區人民法院西元1998年10月15日(1998)海民初字第423號民事確定判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原係夫妻關係,嗣因婚姻發生破綻,經相對人訴請廣州市珠海區人民法院西元1998年10月15日(1998)海民初字第423號民事判決兩造離婚,上開判決已確定生效,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屬實,爰聲請裁定認可等語,並提出廣州市珠海區人民法院西元1998年10月15日(1998)海民初字第423號民事判決書暨其西元1999年2月9日公證書、海基會民國112年12月15日(112)南核字第099367號證明書、公證書等為證。
二、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又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第74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文件,堪信聲請人所稱為真實,且該判決內容亦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又大陸地區業於西元1998年(民國87年)1月15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並自同年5月26日起施行,嗣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已得依該規定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故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