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4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七二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受刑人甲○○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九十六年七月十二│九十七年十一月二│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十一日四時許│日四時四十分採尿│││││前二十六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六年│板橋地檢九十七年│板橋地檢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九│度毒偵字第九三五│度毒偵字第九七0││年度案號│三號│六號│一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七年度訴緝字│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事實審││第二六三號│一二五號│一0三五號││├────┼────────┼────────┼────────┤││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九十八年八月十四││││六日│三日│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訴緝字│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判決││第二六三號│一二五號│一0三五號││├────┼────────┼────────┼────────┤││判決│九十八年一月八日│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十八年九月十日│││確定日期││三日││├───┴────┼────────┼────────┼────────┤│備註││││└────────┴────────┴────────┴────────┘┌────────┬────────┐│編號│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四時四十分採尿│││前九十六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九七0││年度案號│一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事實審││一0三五號││├────┼────────┤││判決日期│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判決││一0三五號││├────┼────────┤││判決│九十八年九月十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