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勞訴字第5號原告午○○○
玄○○丙○○M○○F○○宙○○寅○○宇○○戌○○甲○○L○○I○○K○○H○○A○○庚○○亥○○J○○G○○壬○○辰○○丁○○酉○○巳○○丑○○申○○地○○未○○黃○○E○○戊○○天○○己○○乙○○B○○子○○C○○癸○○卯○○辛○○上四十人之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被告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D○○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等人對被告間之各個請求給付退休金及資遣費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尚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查原告原據以起訴之訴訟標之金額各如附表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個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退休金之金額而個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裁判費,又原告於民國99年9月27日具狀追加原告癸○○、卯○○、辛○○,並各請求如附表二欄位所示金額。爰就如附表一所列原告及附表二追加之原告主張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納裁判費如附表一、二訴訟標的金額欄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1,66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61,160元,尚應補繳40,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邱慧柔附表一:
┌─────┬─────────┬────────┐│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午○○○│216,103元│2,320元│├─────┼─────────┼────────┤│玄○○│223,595元│2,430元│├─────┼─────────┼────────┤│丙○○│207,765元│2,210元│├─────┼─────────┼────────┤│M○○│239,468元│2,540元│├─────┼─────────┼────────┤│F○○│222,740元│2,430元│├─────┼─────────┼────────┤│宙○○│290,073元│3,200元│├─────┼─────────┼────────┤│寅○○│263,445元│2,870元│├─────┼─────────┼────────┤│宇○○│303,912元│3,310元│├─────┼─────────┼────────┤│戌○○│267,717元│2,870元│├─────┼─────────┼────────┤│甲○○│474,272元│5,180元│├─────┼─────────┼────────┤│L○○│345,299元│3,750元│├─────┼─────────┼────────┤│I○○│262,242元│2,870元│├─────┼─────────┼────────┤│K○○│350,068元│3,860元│├─────┼─────────┼────────┤│H○○│425,969元│4,630元│├─────┼─────────┼────────┤│A○○│509,929元│5,510元│├─────┼─────────┼────────┤│庚○○│422,483元│4,630元│├─────┼─────────┼────────┤│亥○○│337,459元│3,640元│├─────┼─────────┼────────┤│J○○│318,224元│3,420元│├─────┼─────────┼────────┤│G○○│293,808元│3,200元│├─────┼─────────┼────────┤│壬○○│899,030元│9,800元│├─────┼─────────┼────────┤│辰○○│333,056元│3,640元│├─────┼─────────┼────────┤│丁○○│1,272,875元│13,672元│├─────┼─────────┼────────┤│酉○○│351,568元│3,860元│├─────┼─────────┼────────┤│巳○○│334,965元│3,640元│├─────┼─────────┼────────┤│丑○○│304,790元│3,310元│├─────┼─────────┼────────┤│申○○│359,999元│3,860元│├─────┼─────────┼────────┤│地○○│547,720元│5,950元│├─────┼─────────┼────────┤│未○○│861,530元│9,470元│├─────┼─────────┼────────┤│黃○○│486,312元│5,290元│├─────┼─────────┼────────┤│E○○│548,845元│5,950元│├─────┼─────────┼────────┤│戊○○│484,650元│5,290元│├─────┼─────────┼────────┤│天○○│485,444元│5,290元│├─────┼─────────┼────────┤│己○○│590,085元│6,500元│├─────┼─────────┼────────┤│乙○○│622,473元│6,830元│├─────┼─────────┼────────┤│B○○│579,477元│6,280元│├─────┼─────────┼────────┤│子○○│769,224元│8,370元│├─────┼─────────┼────────┤│C○○│1,142,888元│12,385元│├─────┴─────────┴────────┤│應繳裁判費合計:184,257元│└────────────────────────┘附表二:
┌─────┬─────────┬────────┐│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癸○○│603,589元│6,610元│├─────┼─────────┼────────┤│卯○○│663,007元│7,270元│├─────┼─────────┼────────┤│辛○○│329,991元│3,530元│├─────┴─────────┴────────┤│應繳裁判費合計:17,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