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4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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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4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惠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685號),原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上開改行簡式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