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77號原告 張志宇 被告 徐紫雁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廖素琪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