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許偉銘 被告 徐鈺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5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