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29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王偉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至清償日止六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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