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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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89號聲請人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鈞華 相對人UNIMAXINVESTMENTSERVICESLIMITED兼上法定代理人 方穗蓮 相對人 邱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存字第242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三年度司聲字第二二四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柒佰萬元壹張(存單號碼:0000000),准予變換為等值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予明定。
二、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700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10
3年度司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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