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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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號乙○○丁○○
一、債務人甲○○、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甲○○、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0至91年間就讀輔光啟高中時,邀同債務人乙○○及丁○○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金額新臺幣58,985元。約定倘債務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新臺幣50,704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及丁○○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謝宏奇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柯│970722│至清償日止│6.816%│││21205│ 椿成 , 黃月 ││││││元│桂││││├──┼───┼─────┼──────┼──────┼───────┤│2│新臺幣│甲○○,柯│970722│至清償日止│6.816%│││29499│椿成,黃月││││││元│桂││││└──┴───┴─────┴──────┴──────┴───────┘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柯│97082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205│椿成,黃月│││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桂│││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柯│97082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499│椿成,黃月│││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桂│││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