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1號聲明人 吳麗端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一案,未據聲明人繳納聲請費,及未釋明欲拋棄何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且未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及除戶戶籍謄本、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18日合法送達聲明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明人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少年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賴思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