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593號

原告 湯美鳳 住○○市○○區○○街0巷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思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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