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114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王盈 之
被告 楊國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97元,及自民國9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