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2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2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15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告陳柏兼法定代理 魏憶騥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耿珮瑄附表:
┌─┬───────┬─────┬──────────────┬──────────────────┐│編│貸放日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民國)│(新臺幣)├──────────────┼──────────────────┤││││計算之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之期間及利率(民國)│├─┼───────┼─────┼──────────────┼──────────────────┤│1│105年12月7日│29,192元│自107年3月16日起至107年8月9│自107年4月17日起至107年8月9日止,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週年利率百分之0.115計算;自107年8月│││││算;自107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10日起至107年10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5計算│百分之0.215計算;自107年10月17日起至│││││之利息。│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3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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