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告 楊承峰

被告 劉東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2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張震

法官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倩玉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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