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曾福金
被告 謝碧榆
本件原告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556號),對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柏壽
法官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楊馥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曾福金
被告 謝碧榆
本件原告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556號),對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柏壽
法官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