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曾福金

陳文鋒

曾文暉 (即 曾金財 之繼承人)

謝玉貞

林續琴

夏盈萍

林正偉

陳貞蓁

張黃芳淳

戴止蘭

徐采瑤

被告 謝碧榆

本件原告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556號),對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柏壽

法官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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