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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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間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98號聲請人 陳杞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陳○○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1年7月13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之父親,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2月22日死亡,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5月14日聲明拋棄繼承,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
然因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向法院對聲請人提起訴訟,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橋簡字第652號判決因聲請人前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聲請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石禮 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聲請人為清查被繼承人生前遺產(包含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爰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自知悉前開判決確定之日(即民國111年7月13日)起,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橋簡字第652號判決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