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7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彥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麗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末之簽章。
二、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