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鏞資訊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重濟
一、債務人華鏞資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華鏞資訊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重濟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