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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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減聲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附表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3、4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以及附表編號3、4所示之2罪,各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爰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