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8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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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8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以恐嚇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補充「甲○○與乙○○前為同居之男女朋友,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於原記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之後補充「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之家庭暴力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305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美瑤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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