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丁健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丁健 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健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10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1040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曾子珍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儀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