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44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劉子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