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金龍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四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紀金龍前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部分刑期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五年五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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