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08號公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八月五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7年8月5日97年度訴字第200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同案被告乙○○就被告涉案部分,有所爭執,本院認為本件被告亦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楊舒嵐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楊筱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