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9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495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4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2.08%│││94599││月25日起│││││元│├──────┼──────┼───────┤││││自民國94年4│94年5月24日│年息1.99%│││││月25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4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94599││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4959號)
(一)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以下同)94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94年2月25日起至97年2月24日止,利息分別自94年
2月25日起至94年5月24日止,按年利率1.99%計算,及自9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8%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料相對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94年4月
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借據暨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