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8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柳美月 上列聲請人與 陳志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票據號碼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之本票三紙之提示日或提出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