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7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聲請人與 蔡丞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案附表利息起算日(本金序號001、002)之「轉催收日」為何日,並釋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