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翁光明 被告 何家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3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
法官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