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原告BH000-H11201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86號,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辯論終結、同年3月4日宣示判決,惟經檢察官於同年3月29日提起上訴,自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於113年4月1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
法官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