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6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泓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690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嗣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泓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而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邱泓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78號第一審判決,其於民國113年7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然未敘述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上訴人於113年7月30日具狀表示補提上訴理由,上訴理由為「不服判決」,尚難認為已敘述具體理由)。是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其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者,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季慈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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