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騰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9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零捌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騰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86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1304號駁回再議確定,經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0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508公克),係被告供自己施用乙情,已據被告供述明確(新北地檢毒偵卷第8頁),且經送鑑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存卷可考(新北地檢毒偵卷第37頁)。另依現今科技技術,用以盛裝前開結晶所用之包裝袋1只,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核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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