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明霖 輔佐人 何翠玲 選任辯護人 郭淳頤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111年度基簡字第398號第一審簡易處刑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0年度偵字第861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何明霖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待釐清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鄭富容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