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7號聲請人 楊聰淮 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破產標的價額依聲請人呈報之財產資料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11,53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
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