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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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8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基戊被告吳豐任被告陳昕政被告黃俊傑被告 鄭智明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四點內關於「 李家瑞 」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家瑞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四點內關於「李家瑞」之記載,係「林家瑞」之誤載,此從原判決同點後半段「告訴人如就林家瑞……」即可知悉,該處之「李家瑞」係「林家瑞」之誤載,而該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