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3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志成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28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為乙○○之子,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於民國102年4月29日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以102年度家護字第56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令甲○○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乙○○為騷擾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詎甲○○於102年5月3日18時30分許收受且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後,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02年11月13日13時許,在乙○○位於高雄市○○區○○路○段00巷00號住處內,以菜刀刀柄打乙○○頭部,致乙○○受有左側頭皮撕裂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經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以此方式乙○○實施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上揭保護令。
二、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伊因為錢的事情跟乙○○爭執,伊拿刀子出來是要叫乙○○把錢拿出來,伊將刀子丟向牆壁,彈到爸爸的頭致他受傷應是意外,伊不承認違反保護令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本案案發前之102年5月3日18時30分許,已收受並知
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所核發之102年度家護字第56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前揭保護令)裁定之內容乙節,業據被告所自承,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及前揭保護令各1紙附卷可參,首堪認定。
㈡被告有於上開時、地,以菜刀刀柄打傷證人即告訴人乙○○
頭部,致告訴人受有左側頭皮撕裂傷等傷害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綦詳,並有高雄市警察局鳳山分局埤頂派出所於102年11月13日製作之乙○○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及國軍高雄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各1紙在卷可稽。又告訴人於偵查中表明欲撤回被告恐嚇、侮辱及傷害之犯行,此有告訴人偵訊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證,顯見被害人與被告之關係非惡,是告訴人應無設詞誣陷被告之可能,足認告訴人前揭所述真實性甚高。被告雖以前辭置辯,惟依上開驗傷診斷書所載檢查結果,告訴人頭面部受有「左側頭皮撕裂傷(約5公分)」之傷害,顯見刀柄觸及告訴人頭部時之力量非微,應係以刀柄直接敲擊告訴人頭部所致,而非被告所述係其向牆壁丟擲刀柄後反彈「意外」使告訴人頭部受傷,是被告空言辯稱其未毆打告訴人云云,顯係臨訟所編,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為父子關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而被告持菜刀刀柄打告訴人頭部,自屬「身體上不法之侵害」。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所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而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前揭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竟仍無視於此,不知於父子關係中彼此尊重之理,未善加約束自身行為,並做好自身之情緒管理,竟違反保護令而逕對其父即告訴人為前揭不法侵害行為,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兼衡被告之犯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經濟狀況勉持、自述罹患精神分裂症之生活狀況,暨告訴人表示已與被告和解、願撤回告訴之意見(參卷附撤回告訴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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