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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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漁業法等案件經緩起訴處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24號),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0日所為之99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首行關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刑事裁定正本若有明顯誤繕、誤載情形,亦應為相同之解釋。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臺生字第349號判例見解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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