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1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順和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順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順和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黃順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各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2年度執聲字第3216號卷第5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民國82年起即有多起竊盜等前科並因此多次入監執行,素行不良且顯現其有竊盜之犯罪傾向及人格特質(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係加重竊盜,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均係竊盜他人機車,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時間分布於110年2月至12月之間,考量其非難重複程度及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7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暨受刑人對於本件如何定刑表示因其已有悔意,建議定刑6個月(見執行卷宗所附定刑聲請切結書)等各項情狀,本於責罰相當、比例原則與刑罰經濟暨恤刑之目的,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受刑人黃順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06.11111.02.04111.12.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28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366、5367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4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76號112年度審簡字第377號112年度簡字第2182號判決日期111/12/16112/05/31112/08/15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76號112年度審簡字第377號112年度簡字第21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1/30112/07/12112/09/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5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65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069號編號1-2經新北地院112聲27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黃順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12.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546、239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519號判決日期112/08/23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5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9/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