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97號聲請人 張嘉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30日屆滿(原屆滿日為週六,順延至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麗靜┌──────────────────────────────────────────────┐│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陳再生臺中市和平區農會│107年4月30日│50,00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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