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752號原告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正寰 被告 陳淑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87號),經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陳淑娟所犯刑事毀損罪部分,已於民國107年8月
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8月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文戳章為據,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