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90號聲請人 郭春華 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麗靜┌──────────────────────────────────────────────┐│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寶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14│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