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 謝萬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琳弘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於書狀表明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地號及建物門牌號碼,且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表明請求被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地號及建物門牌號碼,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提出本件不動產目前市場價格、價值鑑定報告或其他得以證明價值之證明等,但不包括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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