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98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劉白傳 相對人 葉瑪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因相對人二人遷移新址不明,戶籍設立地在新北市金山區戶政事務所,以致受讓債權之通知書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通知書等件為證。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