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清償借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慶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福享 間代位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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