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63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6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63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筌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期。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孫志滔